| (一)投標人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所投產品的制造商,如果制造商不能直接投標的,可以書面授權一家代理人進行本項目投標,一個制造商僅能委托一個代理人參加投標。 |
| (二)投標人所投產品須有民用機場專用設備信息管理系統中公示的設備通告信息及相應檢測報告,且在合同履約期間保持通告有效。 |
| (三)2022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期(以合同簽訂日期或訂單下單日期為準)內,投標人針對此次采購項目擬投同品牌電動行李牽引車同類產品(同類產品指電動式行李牽引車,最大牽引力≥25KN或額定牽引重量≥30000KG)的國內銷售業績≥40臺。 |
| (四)投標人須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
| (五)投標人須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
| (六)投標人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2023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以法院判決書或處罰書落款日期為準),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重大違法記錄是指投標人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
| (七)投標人須未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未被列入中國 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清單、未被列入信用中國網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
| (八)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
| (九)投標人非中航集團黑名單供應商,非中航集團禁止交易企業名單內的供應商,近3年內參加中航集團采購項目中未出現過不良行為。 |
| (十)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報名。 |